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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不符,如何定性处理?

来源:食品法苑 发布时间:2021-06-18 最后更新:2021-06-18 1689已阅读

摘要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不符,如何定性处理?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的理解

王培欣    沈晓辉


A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某次监督检查中发现:

A地某食品经营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为B地,与其《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地址A地不符,其余载明事项均一致。

经查明,该公司系从B地迁入A地,并对营业执照进行了变更,对此执法人员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应属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情形,即:“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原因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中《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经营场所,故因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责令改正。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应属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情形,即:“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原因是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其行为应该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故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原因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和经营条件、经营项目等发生变化不同,经营条件、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是在原经营场所内许可事项载明内容的变化,应走变更程序;而经营场所发生变化,是原经营场所停止食品经营活动,迁移到另一个新的不同的场所重新进行经营,两个经营场所的结构以及保障食品经营安全要求的布局也不可能相同,另《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故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应该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的规定,该公司应当及时向B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原《食品经营许可证》,向A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申请经营许可。以上是我个人的一点见解(不适用网络食品经营许可),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也欢迎同行探讨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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